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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滑刚与田军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新法执字第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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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滑刚,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田军,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经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已受偿21.5万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金额要求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403445.11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2)新法执字第3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评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