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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延军申请执行侯志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马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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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延军,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县市。被执行人侯志强,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志强按照(2012)马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志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立审判员:肖凌峰审判员:李晓峰

书记员:毛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