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延军,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辉县市。被执行人侯志强,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志强按照(2012)马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志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立审判员:肖凌峰审判员:李晓峰
书记员:毛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