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东嘉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熊立明,厂长。被执行人: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法定代表人:白雨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唐冶给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冀BXXX**号奥迪牌轿车一辆及该车辆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建春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