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生强被执行人王甲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甲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2)西公内字第3822号执行证书:被申请人王甲甲归还申请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款项48286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万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书面告知我院:王甲甲已将应执行款项交到我公司,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12)西公内字第382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脱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