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艳,待业。被执行人汉口学院。法定代表人罗爱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200元并补办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的社会保险手续,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1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汉口学院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袁宪华
书记员:任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