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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盛福平申请执行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先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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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盛福平,男,汉族,住泸县天兴镇。被执行人陈先才,男,汉族,住泸县云龙镇。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盛福平与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先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3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先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