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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威海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济铁中执字第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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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威海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天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钦村路北侧[土地证号:威高(2003)第36号]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2年9月18日,周雷委托刘峰竞买,并以310万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威海喜雨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钦村路北侧[土地证号:威高(2003)第36号]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周雷所有。二、买受人周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建峰审判员:谢晓东审判员:王岩

书记员:王维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