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任小林,男,汉族,40岁,住宝鸡市潘家湾任家山村。申请执行人孙永平,男,生于1968年3月13日,汉族,陕西省太白林业局下岗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本院在执行孙永平与任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任小林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任小林称,所欠申请执行人孙永平工程款已经付清,不存在执行事宜。理由是,暂扣申请执行人孙永平的工程款已于2011年付清,有申请执行人孙永平的亲笔签字;法院颠倒工程项目,导致了误判等。
经本院组成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8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令“一、被告人任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永平支付工程款共计20985元”。异议人任小林的执行异议,不是对本院执行行为的意见,而是针对本案执行依据所提,对此,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行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任小林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