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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调执字第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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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华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言波,行长。被执行人林世海。被执行人宋吉波。被执行人宋修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华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林世海、宋吉波、宋修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世海、宋吉波、宋修太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黄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