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全杰。被执行人即墨市段泊岚镇官路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段泊岚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京旬,村主任。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全杰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段泊岚镇官路埠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50000元,已执行30000元,剩余20000元未执行。经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即民初字第4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