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乔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美德乐燃具有限公司、曾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贡井执字第4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乔永强,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四川美德乐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曾柯,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美德乐燃具有限公司、曾柯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4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