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永强,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四川美德乐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曾柯,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美德乐燃具有限公司、曾柯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4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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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乔永强,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四川美德乐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曾柯,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美德乐燃具有限公司、曾柯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4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壮
书记员:潘虹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