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委托代理人林志远,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流井区。被执行人韩学兵,男,1971年8月1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富顺县万寿镇。被执行人自贡市翔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贡井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2年11月30日,依法委托四川自贡盐都拍卖有限公司变卖被执行人韩学兵所有的朗风牌轿车(车牌号:川C696**号)一辆。2012年12月26日买受人余勇建(身份证:5103041960********)以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朗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川C69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余勇建所有。朗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川C696**号)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余勇建。二、买受人余勇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该车辆原车主韩学兵违反交通法规应承担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长:龙云亮审判员:付亮助理审判员:汪强
书记员:兰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