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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罗永平申请执行唐争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2010)贡井执字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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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永平。被告唐争鸣。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自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唐争鸣在自贡市贡井区牛尾乡工资收入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龙云亮

书记员:付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