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恒顺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漕冲批发市场B区,组织机构代码72851074-0。法定代表人:龚存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盛景融城A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5783162-9。法定代表人: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义兴镇席井村小郭村民组,组织机构代码75489111-0。法定代表人:梁德岁,该公司董事长。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正海代理审判员:牛春风代理审判员:夏凯
书记员:夏云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