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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恒顺糖酒有限公司与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包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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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恒顺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漕冲批发市场B区,组织机构代码72851074-0。法定代表人:龚存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盛景融城A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5783162-9。法定代表人: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义兴镇席井村小郭村民组,组织机构代码75489111-0。法定代表人:梁德岁,该公司董事长。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正海代理审判员:牛春风代理审判员:夏凯

书记员:夏云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