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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省银环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合肥市凯凯广告礼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0294-1号)

(2013)包执字第002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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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银环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区芜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7558-9。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合肥市凯凯广告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芜湖路**银环大厦法定代表人:沈来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1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市凯凯广告礼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房屋占用费56300元,以及支付后续的房屋占用费(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每平方米每月300元的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凯凯广告礼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6300元,支付后续的房屋占用费(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每平方米每月300元的标准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芳审判员:余振海审判员:韩延凤

书记员:李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