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银环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区芜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7558-9。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合肥市凯凯广告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芜湖路**银环大厦法定代表人:沈来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1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市凯凯广告礼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房屋占用费56300元,以及支付后续的房屋占用费(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每平方米每月300元的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凯凯广告礼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6300元,支付后续的房屋占用费(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每平方米每月300元的标准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芳审判员:余振海审判员:韩延凤
书记员:李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