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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樊宗辉申请执行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0453-1号)

(2013)包执字第004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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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樊宗辉。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北路**标准厂房C1,经营地江苏省泰州市扬州路**。法定代表人葛忠,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2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131888元及利息26049元(从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诉讼费20187元、承担执行费13719元,合计1191843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本金113188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191843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本金113188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芳审判员:余振海审判员:韩延凤

书记员:李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