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魁科,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刘辉廷,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张魁科与被执行人刘辉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辉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辉廷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魁科借款120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35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辉廷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辉廷与案外人刘朝荣、陶世蓉、王文琼、刘娴静共同所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辉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魁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辉廷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21350元,现被执行人刘辉廷尚欠申请执行人张魁科人民币12135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张魁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莉
书记员:曾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