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才武与雍先全、冯国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3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才武。被执行人:雍先全。被执行人:冯国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雍先全、冯国萍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