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才武。被执行人:雍先全。被执行人:冯国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雍先全、冯国萍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王琳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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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才武。被执行人:雍先全。被执行人:冯国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雍先全、冯国萍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俊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