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兴云。被执行人:谯伟。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退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兴云已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谯伟所有的川RF03**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勇
书记员:李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