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廖兴云与谯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31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兴云。被执行人:谯伟。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退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兴云已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谯伟所有的川RF03**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勇

书记员:李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