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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与王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顺庆执字第1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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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被执行人:王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顺庆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琳、李世玲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案后,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琳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柳林路268号1幢1单元6楼2号住宅房一套,现因二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琳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柳林路268号1幢1单元6楼2号住宅房一套(产权证号:00169320,建筑面积132.78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燃

书记员:李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