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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四川梓宁公司与四川科特阀门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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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科特阀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科特阀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科特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科特阀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顺庆执字第1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科特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科特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1414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东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