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澎。被执行人:王国友。
申请执行人郭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顺庆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奎星街34号非住宅211.60平方米(南监00082607号).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和过户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邓清明
书记员:李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