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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恬与何昊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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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恬。被执行人何昊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何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昊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何昊峰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扣划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黎明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