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恬。被执行人何昊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何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昊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何昊峰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扣划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黎明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