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敬忠。被执行人白河县安凯绿色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李敬忠与白河县安凯绿色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河县安凯绿色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交纳20000元,3月6日交纳80000元执行款,承担案件受理费1837.5,申请执行费1400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给付1445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件应当终结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白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吴侦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