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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敬忠与白河县安凯绿色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执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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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敬忠。被执行人白河县安凯绿色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李敬忠与白河县安凯绿色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河县安凯绿色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交纳20000元,3月6日交纳80000元执行款,承担案件受理费1837.5,申请执行费1400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给付1445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件应当终结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白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吴侦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