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蒲城县邮政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蒲城县邮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蒲城邮政局于2013年3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仲裁费等共计22万元,申请执行费31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请求,该案了结。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5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开运审判员:郭卫平代理审判员:田淑芳
书记员: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