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丰华印刷厂,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园兴街**。被执行人绵阳万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绵阳市丰华印刷厂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万达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万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川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