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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强生空调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品位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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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强生空调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万强艺术家**楼**。法定代表人:胡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品位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古雅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强生空调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品位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