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鼎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法定代表人:尹严柏,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印花布园**。负责人:高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艳,女。委托代理人:任自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荣,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鼎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保险金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