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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城油漆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西安名源商务会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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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城油漆经销部,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太白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哲辩,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名源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天伦盛世** 法定代表人罗清锋。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城油漆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西安名源商务会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城油漆经销部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609元,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32652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1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李卫执行员杨晓军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