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永平,女,汉族,1967年7月30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秦晋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宫亚飞,该公司经理。
雷永平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2)第36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发现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永平未受偿金额为人民币629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1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助理审判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