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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雷永平与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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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永平,女,汉族,1967年7月30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秦晋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宫亚飞,该公司经理。

雷永平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2)第36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发现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永平未受偿金额为人民币629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1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助理审判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