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金顶人家****。法定代表人:孙永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伊力诺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212所大门西侧v> 法定代表人:史晓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伊力诺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北京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晓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伊力诺依家具有限公司、北京伊力诺依投资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根据(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3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惠军
书记员:赵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