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太平洋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大唐不夜城曲江电影城内。法定代表人:孙莹,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合众联盟营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西安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梁诗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太平洋影业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合众联盟营销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呼延景华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