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锦盛石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石材城北区2排1号。法定代表人吴荣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艺华大厦511室。法定代表人樊建修,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