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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申请执行人陕西锦盛石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碑执字第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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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锦盛石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石材城北区2排1号。法定代表人吴荣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艺华大厦511室。法定代表人樊建修,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