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负责人:孙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秦川,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凌中富绿色硅谷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杨凌农业高新科技产业示范区渭惠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富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火炬路****楼**** 法定代表人:高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中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渭惠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秦川、杨凌中富绿色硅谷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富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凌中富绿色硅谷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尚在处理中,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1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