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巨龙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前进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孙庆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裕升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柿园路**安顺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曹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巨龙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裕升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巨龙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裕升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1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