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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西安渝川乡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小星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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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渝川乡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东方星苑商**。法定代表人熊兴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尹小星,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

西安渝川乡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尹小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碑民三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渝川乡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尹小星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足额受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杨晓军执行员李卫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