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渝川乡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东方星苑商**。法定代表人熊兴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尹小星,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
西安渝川乡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尹小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碑民三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渝川乡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尹小星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足额受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杨晓军执行员李卫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