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光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宏斌。
本院在执行郭光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赔偿款共计50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件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已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韩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涛
书记员:薛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