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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周斌、彭发明其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2013)包执字第005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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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宁国三村。法定代表人:徐恒,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斌,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彭发明,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1)包民一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2月7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市宁国路菜市场315号房屋(注: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包字第044637号,建筑面积为307.22㎡)由周斌变更至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利审判员:张文曦代理审判员:汪民军

书记员:吴远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