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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华林与林志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岳池执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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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华林,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林志洪,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7日。

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池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志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林志洪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周华林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仕银

书记员:郑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