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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都裕腾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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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裕腾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顺庆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裕腾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本院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916.26元至顺庆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燃

书记员:李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