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金平。被执行人潘东良。申请执行人陈金平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潘东良给付未履行的劳务工资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东良主动履行4000元,交纳执行申请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全部实现,应当终结对义务人的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白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正意
书记员:吴侦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