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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电影资料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西执民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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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影资料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西天文慧园路**。法定代表人傅红星,该馆馆长。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现代城****。负责人耿文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世来,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中国电影资料馆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西民四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81-327元。

执行中,本院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并支付给中国电影资料馆1175388元;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将639939元转付给中国资料馆。中国电影资料馆在收到上述两项共计1815327元后:向本院书面申请放弃执行中的利息著终结执行依据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审判员:王治水审判员:吕海军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依据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