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锦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团结西路**。法定代表人薛正平,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市锦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5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未自觉履符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锦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西莲国用(2011出)第249号、西莲国用(2011出)第2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锦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57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李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