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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䲳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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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岳恩。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董事长。

岳恩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749号裁决书巳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恩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749号裁决书第二、三项,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利息及仲裁费总计3230.0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岳恩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岳恩支付了执行案款3230.0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08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设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