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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西执民字第0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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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子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法定代表人刘明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军,系该公司总裁。

关于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初(2010)西民四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未收到民事调解书为由,提出执行异议。2012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2)西执异字第000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故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0)西民四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审判员:王治水审判员:吕海军

书记员:佘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