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新区舜天路。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文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文德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俊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交德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俊红,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文德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的(2010)西民四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文德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陕西文德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对(2010)西民四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西民四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审判员:王治水审判员:吕海军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