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住西安市长安区滦镇鸭池口村。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在西安市高新三路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吕德臣,该公司经理。
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与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2)第84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准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0000元及10%违约金。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有被执行人一次性清偿所欠210000元货款后,申请执行人则自愿放弃210000元违约金。现被执行人已经按承诺履行了全部欠款,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2)第84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奎生审判员:康耀先代理审判员:李唯
书记员: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