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石家道村村北房屋。法定代表人李保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石家道**。法定代表人焦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王连军代理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何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