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世仁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融水执字第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世仁,××,××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德智,该公司董事长。

林世仁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款存入本院账户,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晓东审判员:潘锦审判员:吴国社

书记员:胡李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