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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孔宪贵与潘东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执字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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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孔宪贵。被执行人潘东良。申请执行人孔宪贵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潘东良给付未履行的劳务工资5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东良主动履行5500元,交纳执行申请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全部实现,应当终结对义务人的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白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正意

书记员:吴侦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